安徽省自动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1978年。英文译名为“ANHUI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英文缩写“AA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安徽省自动化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学术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安徽省自动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交流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的自动化科技工作者,为发展我区自动化科学技术,为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加速实现我区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为会员和自动化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工业大学屯溪路校区。
第二章 成立党组织
第六条 本学会成立党组织,开展学会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学会党组织建设,对于促进学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七条 抓好学会党组织建设,对于完善组织体系、优化学会管理结构、加强学会领导能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交流科技信息,提高学科水平,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推进自动化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 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三) 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 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应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四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从事自动化科学技术及相关专业并支持本会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申请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需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会、副理事会、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人代表。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社会团体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从全体监事中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三) 检查社会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不符合章程规定的行为,可采取匿名举报或署名的方式向监事会直接反应情况监事会还对匿名举报人级举报内容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济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会员单位资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取方法见《会员会费收取办法》。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安徽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